
股权众筹的魅力在于,它能迅速的通过互联网聚集众人的资金,帮助有梦想的人完成某件事情。这里所说的“众人”指的是草根大众,在这种金融模式中的股东人数一般较多,对此,我国现有的法规有明文规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将众多的投资者都能实现一手出钱一手拿股权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
有的平台选择委托持股,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中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众多股东很可能互不相识,却委托他人持股,极有可能项目公司及实名公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因此,代持股人的信用及身心安全,是众筹股东所关心的。采用此种方式操作的众筹股东,只能烧高香期望代持人不会将股份私下转让,代持人不会因故去逝,留下股权财产给后人。
有的平台选择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将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有限合伙公司,然后,有限合伙公司把这笔款再投入项目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无上市预期的公司,对于即将上市的项目公司却是行不通的。申报上市企业,证券会要求股东数量不得超过200人,而且核定股东数量时采用向上追溯的机制。假如,项目公司由于前期发展设立五个持股公司,每个持股公司股东均为五十人,项目公司的实际股东就超过200人,不符合证券会要求不得过会。
因此,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需要进行细致的股权架构设计,既要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合法化,又要保证未来企业上市时股东数量适当。在防范股权架构风险上,认为企业主体公司尽可能不采用众筹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门店上可以采用众筹方式,将众多的投资人锁定在股权架构的底端,并承诺未来企业上市时进行股权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