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又发话了!信息量很大!

来源:帝隆科技时间:2015-06-15 17:35浏览量:

6月12日下午,证监会举行例行发布会。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两融管理、证监法网等事项进行了说明。这次证监会发布会的信息很丰富,大家耐心往下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终于来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表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是随着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业务监管规定。因此,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主要包含以下九方面内容:

  一、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形成了逆周期的调节机制,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三、强化证金公司的统计和监测监控职责

  四、明确监管底线,明确证券公司的六种禁止行为

  意见稿中的第四条明确列出了这六种行为,分别是: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合理控制两融规模

  意见稿的第二十条指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六、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七、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指出,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相对来说,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放宽了。

  八、允许两融合理展期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九、优化两融担保物违约处置方式和标准

  【点评】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六种行为的禁止,一方面是要求券商开展两融业务更为规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而其中明令要求近20日证券资产不得低于50w,无疑是对一些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敲响了警钟,据每日经济报道14年已有部分券商暗中将门槛降至“开户满六个月,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另外一个备受大家关注的重点在于,原先媒体报道的“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首次得到正式确认。据证券时报测算,按此规定,目前十大券商的两融余额仅剩5000亿左右,可能在2个半月内耗尽。

  最后一点,两融展期的放开无疑有利于促进投资者从短期炒作向长期投资的转变。可以算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