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调与发展格局

来源:帝隆科技时间:2015-08-06 09:59浏览量: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如同国内金融业的一场创新盛宴,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门户等

为代表的各种新兴模式风起云涌,聚焦了业界、学界、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目光。虽然在其初期自然生长

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是“搅局者”、“套利者”、“冒险者”、“伪命题”等等的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但它依

然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最新研究报告表明,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模式看,中国已经基本全面接近甚至超越了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成为全球最为火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超过10万亿元,预计2015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用户将达到4.89亿人,渗透率将达到71.91%。新兴的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纷纷借助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提升了金融行业在资金融通、支付结算、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运作效率。

另一方面,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存在的“三无”现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以及问题平台日增、风控机制不全、信用体系隐患等问题,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类似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终结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首次明确了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了监管职责的划分。尽管后续仍有待各项配套监管细则的出台,但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格调与格局已初现端倪。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调

 

互联网金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于美国,但在美国却罕有“互联网金融”(InternetFinance)的称谓,而是以电子金融(E-Finance)、网络银行、网络保险、P2P等分散的形态而存在。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并未像其在中国一样独树一帜。在我国,2012年谢平在其研究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将其按发起主体划分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互联网和新兴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亦即狭义层面的互联网金融)。尽管当前这两者已呈现出明显的融合趋势,但人们通常将后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互联网企业在精神内核方面所展现的企业禀赋的差异性,即所谓的“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精神”的差异性,前者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选择、普惠、民主”,后者是“精英化、神秘化、信息不对称”。

正是基于互联网企业的独特精神气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成了迥异于传统金融的基本格调,那就是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往复,主张平台开放,综合运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推出符合客户(尤其是小微客户)需求的跨界产品和服务。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也均以传统金融服务的薄弱地带——小微群体为服务对象,特别是P2P网贷,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在准确把握客户需求(金额小、时间短、需求急)的前提下,打通了资金在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渠道,一跃而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

大潮涌来,泥沙俱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不乏百度、阿里巴巴、腾讯、陆金所、汇付天下、拍拍贷等精英,但也难免鱼龙混杂。《指导意见》的主旨恰恰在于“鼓励创新、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调不应也不会因为一些问题企业而改变。一个企业的格调往往取决于领头羊的境界,而一个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则会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力、号召力以及引导和示范作用。互联网金融不仅需要分类指导、加强监管,也需要组建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协会,“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格局

 

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以互联网与金融的全方位渗透融合为特点,基本形成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和互联网理财(包括基金、保险、信托等)等主要业态,互联网金融成为“互联网+”中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尤其是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其未来发展格局将日益呈现出两大态势:一是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相互融合,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综合化。

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相互融合是指在前期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相互跨界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实现资金、人才以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如各类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在资金、人才、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投资于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从而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在资金融合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进一步提供存管、支付、融资、销售以及财富管理等服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综合化趋势来自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监管日趋规范后行业洗牌所带来的紧迫性。虽然近两年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期,但整个市场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竞争模式还较为单一,自身运营缺乏核心竞争力,互联网技术运用层次不高,大数据挖掘并不充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不断融合,部分行业龙头平台已经开始从相对单一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渐转向综合化经营,以期进一步增强客户黏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强普惠金融的辐射力。在金融业务领域内,阿里巴巴、腾讯等发起设立的首批民营银行试点,积极探索纯粹互联网普惠银行(不设物理网点、面向小微客户)的运作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深度融合和平台综合化发展趋势,日益模糊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边界,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按照《指导意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也应注意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不能成为跨越监管套利规避风险的通道,从事相应的业务门类,进入相应的金融行业都要取得相关资质和满足有关的监管标准”。